- 清代贵州客民与地方社会变迁
- 袁轶峰
- 1079字
- 2025-06-24 19:43:42
第二节 贵州行政建置
一、地方行政体系
贵州区域生态环境的差异性直接影响了历史的发展过程,黔北、黔东南、黔西北、黔西南四个区域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演变脉络。明代十三省中,贵州是设置布政使司最晚的一个省份,在设置贵州布政使司以前,当地的行政统辖比较复杂,或归四川、湖广、云南三省布政司,或由湖广、贵州、四川三都司的卫所进行管辖,与此同时,还存在众多的实土卫所和土司。直到明朝十一年(1413)设置贵州布政司,正式建制为省,以加强对当地的管理。贵州共设有黎平、新化、石阡、铜仁、镇远、乌罗、思州、思南八府,以及原隶属于四川布政司的贵州宣慰使司改隶贵州布政司。史籍记载:“以其地分隶云南、湖广、四川三布政司,永乐十二年废思南、思州二宣慰司,始置贵州等处。”[23]这八府一宣慰司和贵州都司的卫所一起构成了明代贵州省的雏形[24]。
贵州自建省以来,州县、卫所与土司共同管辖着贵州。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不属于三套行政体系管辖的地方,即“生苗”地界。20世纪80年代张捷夫就注意到这个问题,他归纳为:第一类是流官统治的地方,各项制度与内地基本相同;第二类是土司统治的地方,由朝廷授给当地部族首领各种官职,如土府、土州、土县,或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准其世袭,并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各种制度;第三类是既没设置流官,也无土司的所谓“生界部落”,或生苗部落,各部落既无君长,亦各不相统属,对朝廷也没有纳贡、输赋、供征调的义务。三种地方形态不仅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政治上也存在极大差异[25]。长期以来,很多学者并没有注意到后两种类型,其实无论明清官方文书还是私人著述,都曾加以区分。如晚清著名学者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中谈道:
有观于西南夷者曰:“曷谓苗?曷谓蛮?”魏源曰: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若粤之僮、之黎,黔楚之瑶,四川之僰、之生番,云南之倮、之野人,皆无君长,不相统属,其苗乎。若《汉书》:“南夷君长以十数,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十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十数,邛都最大。”在宋为羁縻州,在元为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等土司。其受地远自周、汉,近自唐、宋,而元、明赏功授地之土府、土州县亦错出其间,其蛮乎。[26]
魏源的这段话大致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划分成了有土司与没有土司的地方。张捷夫的研究和魏源对西南的观察对我们深化贵州区域史研究很有助益。概而言之,贵州基本上存在州县、土司、卫所等三套行政建置和“生苗”地界的地方半自治的社会形态。在行政区划上,贵州主要由四川、湖南、广西等周边省份析分出来,体现了行政政区的犬牙交错以及与之相关的“插花地行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