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投标合规指南:核心法条注释、法规汇编与典型案例指引(含实操流程图)
- 白如银 苏静编著
- 10716字
- 2025-05-12 17:07: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
招标投标的应用范围包括哪些?
招标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等项目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同时,也应用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商业用房出租、特许经营权出让、广告招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出售标的的情形,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投标也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典型案例】
(2020)京行终7853号行政判决书[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案中,张某等7人认为某镇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向上海住建委进行投诉举报,后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但张某等7人并非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前期指挥部新建瞭望塔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故,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张某等7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驳回张某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本法没有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本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本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强调:“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典型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5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义务的事项,不排除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并受其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开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对于并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当事人自行选择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为了保护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主体的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无论招投标是否系自行组织,招投标行为均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和约束。本案二审判决以某滨海公司选择招标方式,就必须受到招标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为由,认定某滨海公司和某建公司在招投标前就案涉工程投标价格等实际性内容进行沟通协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备案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2021)鲁民申10895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济南市出租汽车智能顶灯广告发布权项目实为济南市出租汽车智能顶灯广告位的出租,山东某纪锦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也说明了某传公司向其支付广告位租赁费。该招租活动虽名为“招标投标”,但实为“公开竞价”的民事交易行为,最大限度获得价格利益是其交易准则。因此案涉项目并非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范范围,其合同效力不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
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建设工程的范围不仅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二,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都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只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才属于本法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该类项目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所谓“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前述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上述范围内的项目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规定规模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另外,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典型案例】
(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一湖、两桥、四路”工程属于某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虽然采取BT模式实施,但不改变其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性质,原审法院由此认定案涉工程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并无不当。在涉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大型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即便存在相关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情形,也须采取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缔约机制或履行相应的监管程序,否则难以保障项目建设正当合规的程序要求。某商公司以签订其时社会认知不足、政策规范缺乏、市场竞争不充分为由主张案涉工程项目不属必须招标的范围,理据不足。案涉BT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先由某投资公司或某商公司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再由政府回购,项目建设资金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BT合同虽有政府借以实现融资的目的,但仅此既不足以改变案涉工程作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也不构成免于履行招标程序的充分理由。
(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总承包人后,总承包人依法或依约确定分包人是否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问题。某煤神马新疆分公司认为,项目使用的资金源头系国有资金,总承包人依约确定分包人时仍需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根据一审查明,某投哈密公司的资金系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某密一矿选煤厂项目系某投哈密公司建设的煤炭能源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某投哈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某密一矿选煤厂项目以EPC总包的方式发包给某地公司。该招投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合格的分包人,并报业主审核同意,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项目。该协议授权总包方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作为总承包人,某地公司并非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而是该项目的执行单位。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有权依照约定的方式确定分包人。此外,资金的源头属性,不能无限制延伸。某投哈密公司运用国有资金建设案涉项目,相关资金支付给某地公司后,属于某地公司的资产,并非仍是国有资金。因此,某地公司对外分包,不具有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情形。其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某煤神马新疆分公司为案涉项目标段B的中标单位,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某投哈密公司对某煤神马新疆分公司施工亦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某地公司的分包行为。故上述分包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煤神马新疆分公司有关理由不成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禁止规避招标。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法定强制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对此,本条作出禁止性规定。
【典型案例】
(2019)渝民再18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案案涉公路10公里,合同估算总价为480万元,却分成5份合同,每2公里为一份合同(合同价为96万元)进行协议发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故本案某县某镇政府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5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贯穿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环节,是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中的具体问题或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应适用具体条文,无具体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上述基本原则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需要公开哪些内容及怎样的公开方式才算合规?
公开原则,强调信息公开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充分的信息,使所有符合条件且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得悉招标信息、参与投标竞争。基本要求是:1.招标信息要公开。关键是要做到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充分公开信息,表现在: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面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及发布方式应遵循《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也应公示。招标文件应当载有为潜在投标人作出投标决策、进行投标准备所必需以及其他为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的有关信息。招标投标程序及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应向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2.公开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可参加开标仪式;开标时,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当众拆封,公开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3.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要公开。评标结束,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公平原则,强调投标人竞争机会平等,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他们享有同等权利和公平的待遇,承担相应义务,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市场的必然要求。同时,按照民事活动的公平、意思自治原则,也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民事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招投标活动中公正原则的5点具体要求
公正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事先公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一方,确保实现招标结果公正。该原则要求:(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依法选定且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合理。(2)评标工作应保密进行,免受投标人围猎和外界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独立评标。(3)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某些投标人以澄清方式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4)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事先规定的统一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否决投标。(5)招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依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并与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诚信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诚信原则,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人都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背信的行为,不得损害对方、第三人和社会利益。从这一原则出发,《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当事人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诸多义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也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通过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如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实行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典型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诚信原则既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亦是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招投标程序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是为了通过法定的强制的公开竞价的方式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平台服务,为发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施工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较承包人而言,发包人掌握一定主动权。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招标人,明知其与某建大桥工程局于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可能导致双方其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该法律后果的发生,经招投标程序后与某建大桥工程局签订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对该违法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某建大桥工程局明知违法而参与竞标,最终中标并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综上,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大桥工程局在案涉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皆有违诚信原则。……某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是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将为其带来不利,或者所带来的利益小于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利益,其目的是规避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免除或者减轻一审判决确定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应当严守,诚信观念应当强化。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甲方,主导签订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对方某建大桥工程局按约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某房地产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综上,某房地产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故,某房地产公司关于其与某建大桥工程局于招投标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区委党校将涉案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时,未在其招标公告中将涉案工程已有部分工程由某建设公司施工完成的情况告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关于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规定。同时,某区委党校将已经施工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的行为,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规定。故某区委党校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合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以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以及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违法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做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此,本条明确予以禁止。
其他法律法规对地域和部门限制以及非法干涉招投标是如何规定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强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对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提出了标准,列出了“负面清单”,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限制竞争,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典型案例】
(2015)泰商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啸订立居间协议的目的系由李某帮助某航五洲公司取得江苏某汇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对于江苏某汇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是某航五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并无异议,而二审庭审中,经法庭询问,上诉人李某明确其从事的居间工作主要是找人际关系促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上诉人李某的该种居间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过程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招投标活动的秩序。故当事人签订的居间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读懂法条】
本条规定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须依法接受行政监督。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1)对依照本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2)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3)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政监督,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部门行政监督的职责划分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典型案例】
(2018)皖行申368号行政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