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独身老年人恋爱再婚需要子女同意吗?
- 法律明白人老年人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实用问答(以案普法版)
- 张闻晋 胡翔
- 1186字
- 2025-05-09 15:24:17
典型案例
陈阿姨与丈夫婚后育有一个女儿。10年前,丈夫因一场交通事故去世,留下陈阿姨和当时还在读高三的女儿。因担心改嫁会影响孩子学习,为了女儿能安心读书,陈阿姨没有再婚,辛苦打工供女儿上完大学。女儿毕业后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去年结婚后过起了自己的小日子,陈阿姨在村里独自一人生活。同村的刘大叔丧偶多年,平时热心助人,经常帮助陈阿姨干点体力活。两人逐渐互生情愫,陈阿姨有了与刘大叔相伴过日子的想法。可陈阿姨一直不敢告诉女儿,担心万一女儿不同意她再婚可怎么办。
以案普法
近年来,老年人在离婚或者丧偶后谈恋爱又再婚的情况并不鲜见。老人找个老伴儿再婚,双方可以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生活上互相照料,精神上互相慰藉,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能减轻子女的负担。然而实践中,有些子女以担心外人说闲话、财产被分走等为由对自己年迈的父母恋爱再婚持反对意见,有些子女甚至以暴力等方式百般阻挠。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老年人也不例外。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有权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丧偶或者离异的老年人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老年人自主决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如果干涉父母婚姻自由,除了由有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之外,还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如果子女侵犯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如果干涉阻挠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3)如果以暴力手段干涉父母婚姻,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子女应理解和支持自己的父母,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案例中陈阿姨的丈夫去世多年,现在陈阿姨想恋爱再婚,不需要征得女儿的同意。陈阿姨可以与女儿沟通,坦诚相见,告诉女儿自己真实的想法,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