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的价值,是否已丧失

一、婚姻的价值

婚姻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人为什么要结婚。这些其实都源于婚姻自身的独特价值。

(一)性价值

原始社会的人,以部落群居生活为特征,最开始和动物几乎没有区别,智力低下,头脑简单,大部分人对生活无明确规划,明天干什么、吃什么,也没有考虑。原始社会,吃是产生快感和维持生存最重要的途径,男女之间的性生活,是一种生活取乐和延续后代的方式,并没有更高的价值,也无婚姻制度和家庭的出现,此时,并无“性”的独立和婚姻存在的价值。

后来,随着原始农业和原始畜牧业的发展,人类食物增多,人口增加,体质和智力都有了长足发展,审美意识也开始觉醒。随着部落的扩大,部落间的联盟,在同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共同的语言、文字、风俗和信仰,也逐渐形成了氏族。部落大了,人多了,又各自有了意识和交流思想的平台,人与人的相处,就变得有所选择。而随着部落或氏族财产的增多,财产又没有确定个人的归属,部落或氏族内部,就有人产生了把抢来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思想,随着侵占公共剩余物资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部落和氏族内的贫富分化差距越来越大,私有制就逐渐产生了。

私有制产生期间,由于女性发挥着培育和繁衍后代的重要作用,也成为男性抢占的对象。当女性结束了被共有共居的命运后,很快,就变成了私有财产,只有位高权重或更有能力的人,才能够拥有更多的女性,且拥有更美的女性。随之而来,女人既然是男人的私产,便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占,性也就变成了具有独特价值的财富,性行为就成为需要被限制的行为,未经女性的占有者允许,任何人不得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

发展到封建社会,获得性价值的合法途径只有两种,一种是购买娼妓服务,另一种是通过婚嫁得到性伴侣。因此,婚姻的其中一个价值,就是解决人们合法的性行为问题。

社会发展至今,这种价值的独立性已大打折扣,婚前同居行为不再被视为违法行为,婚前性行为也为大众所接受,性价值不再是婚姻的独有价值。但婚后的性行为,只有受到国家法律的排外保护,才能有一定程度的专有属性。而婚前性行为,只要男女双方成年且自愿即可,国家不禁止,不反对,也不提倡。

(二)经济价值

原始的婚姻制度始于父系社会,最开始的婚姻,妇女被视作财产,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在父系氏族期间,财产,第一在氏族内承袭,第二在氏族内排除了其他的成员,而只限于男系亲属的承袭,第三是依照死亡者亲属的亲疏顺序,依次限于最亲近的男系亲属的承袭。”[1] 婚姻关系,不仅包含一定的经济因素,而且为经济利益服务。

婚姻制度经过千年演化,至今仍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经常涉及彩礼的支付,且在结婚后,夫妻二人的财产,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共有财产而发生混同混用。一个人经过婚姻的流程,就可以获得“1+1=2”甚至“1+1>2”的经济价值,家庭的本钱多了,经济扩展的能力就会变强,更强的经济实力,在面对外部困难和抵御外部风险的过程中,就有更好的耐力和更大的张力,有利于家庭的长存、稳定和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家庭财产认定模式,并规定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可以说,婚姻的经济价值属性,从始至终,一直发挥着强大的堡垒作用,让家庭变得更加稳定和坚不可摧。

(三)繁衍价值

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人群的繁衍生息,更新交替。

男女双方组建婚姻家庭后,繁衍后代成为家庭一项重要的任务。古语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就是延续香火对家庭的重要性。古代社会甚至把“无子”作为可以直接“休妻”的理由之一。

现代婚姻制度对家庭的繁衍功能,更多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的角度考虑。可以说,婚姻的繁衍功能,与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四)情绪价值

婚姻的情绪价值,是近年来被人们发现的婚姻独立价值之一。决定婚姻幸福与否的关键,实际上是婚姻的情绪价值。情绪价值是指婚后两人的情绪影响及情绪愉悦程度,一般由脾气、性格、三观、体贴、照顾等因素共同决定。夫妻在一起是否轻松愉悦,沟通是否顺畅,配偶是否真正懂你,就体现在对方给你带来的情绪价值上。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且从自我角度出发,自己的情绪都是正常且合理的。基于男女双方思维的不同,男女双方对同一事物的看法也经常不同,因此时常发生争执。婚姻情绪价值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如何求同存异,如何夹缝中生存,如何巧妙地沟通,如何化解对立于无形,不仅是情商问题,也是价值观问题,发挥婚姻中的情绪价值,让彼此更愉悦,更美好,就成为每对夫妻都应该学习的必修课。

婚姻的情绪价值,有对内和对外两个功能:

1.对内功能

夫妻之间的情绪互动和争执,像一面镜子一样,可以更好地向彼此展现和传达出男女两类人的不同思维重点和思维路径,让夫妻双方能够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想法,也更好地理解和识别家庭外部其他男女的想法,从而让彼此变得更加理性,思想也更加多元。

婚姻中的情绪价值,不光体现在对爱人的包容和理解上,还体现在对自身情绪的控制上。简言之,结婚后,你会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含义,也会自然而然地理解“求同存异,共谋发展”的必要。

2.对外功能

夫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宽慰,能够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外部环境对夫或妻的不良情绪影响,让夫妻变得更加团结,也更具力量。“人生不如意,十固常八九。”如果没有家庭作为后盾和情感支撑,很多人,可能会挺不过去那些不如意之事。

婚姻情绪价值,在帮助夫妻重塑信心,直面困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我国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对破坏军婚以犯罪论处。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在稳定军心和军人家庭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对于身患疾病,身体残疾的特殊家庭,婚姻中另一半对自己的照顾和关爱,也是其能够继续活下去的勇气和力量源泉。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文明家风建设作为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倡导性原则,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家庭情绪价值的正向引导作用。

(五)自我价值

人有五种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提供生存价值意味着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只有满足低层次需要后,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

人类婚姻除满足基本的生育、代际传承、性爱功能等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外,也满足了经济扩展和相互扶持的社交和尊重需要,紧接着,就需要满足自我发展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

《民法典》第1055条保障了夫妻的平等地位;第1056条保障了夫或妻的姓名权;第1057条保障了夫妻双方的社交自由权;第1058条保障了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1060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权;第1061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可以说,《民法典》对婚姻家庭中夫妻的权利保护,从人格独立,到财产权益,到法律地位平等,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系统保护,这必将极大促进男女地位的进一步平等,并帮助男女双方在婚内实现自我的独立价值。自我价值的提升,也是婚姻价值最大化的体现。在婚姻中找到更好的自己,无疑是对自己更大的肯定和激励。

二、婚姻价值的丧失

(一)性价值的丧失

婚姻的五大价值中,性价值和繁衍价值,是最简单的价值需求,大部分婚姻都可以满足,也是婚姻的底层价值。底层价值的丧失,意味着基本的婚姻需求无法满足,婚姻必然岌岌可危。

《2018浙江省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显示,分居是离婚的第二大原因,与第一大原因的占比相差不大,接近三分之一。见前言图5。

两人出现分居情形,意味着婚姻性价值已经丧失意义,一方提起离婚,就成为大概率事件。

(二)繁衍价值的丧失

有些夫妻,因身体或疾病原因无法生育,导致无法孕育后代。虽然也有双方协商一致不生孩子的婚姻,但总体占比较小。大多数家庭,还是希望有自己的后代,能够将自己的财富和梦想传承。

不过,无法生育,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缔结的基础,是感情。感情仍在,婚姻就可长存,是否需要后代,不同家庭需求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多数传统家庭,将生育后代视为缔结婚姻的目标之一,如果无法生育,家庭生活也会失去吸引力,容易诱发感情变故,出现出轨或离婚情形。如果能生育,但不愿生育,则可以成为法定离婚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经济价值的丧失

我国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同时以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但普通的工薪家庭和农民家庭,基本不会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基于大部分夫妻财产的共有性和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家庭的经济价值对婚姻关系影响有限,作为离婚原因的占比不高。

真正因经济原因产生离婚念头的,多是以下原因:(1)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封锁和控制,导致生活艰难;(2)一方对重大共同财产私自转移、毁损、挥霍和隐藏,损害另一方权益;(3)一方对另一方重大疾病医治费用拒不承担;(4)一方对另一方遗弃或不扶养。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当婚姻对家庭成员的经济扶助功能丧失后,家庭经济价值也就随之瓦解。

如果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有较好的经济条件,不依赖于家庭经济扶持,则离婚后,不会影响自己的生存。但如果严重依赖于婚姻附随的经济价值,家庭成为圈养自己的保护伞,离开家庭难以生存,则需好好考虑,是否离婚。

(四)情绪价值的丧失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中,一条理由极为常见,即“婚姻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

此处的“共同经营”“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就是指要发挥好婚姻家庭的情绪价值。夫妻间的沟通,要讲究策略方法和彼此感受,否则很容易触发情绪矛盾。

家庭琐事之所以成为离婚第一大理由,就是因婚姻的情绪问题没有解决,情绪价值无法体现。如果一对夫妻总是生活在不好的婚姻情绪中,对家庭和婚姻就会产生窒息感和逃离欲望,婚姻自然岌岌可危。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的思维模式和思维重点不同,情绪价值对女方的重要性要大于男性,女性相比男性而言,更需要被疼爱、被呵护、被关注。因此,一旦男性对女性的情绪缺乏足够关注,女性的情绪价值难以实现时,女性更容易提起离婚诉求。这一点从《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也可看出,女性提起离婚的占比高达 73.40%。

(五)自我价值的丧失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在婚姻关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如果自己的存在价值对婚姻变得可有可无,婚姻必然岌岌可危。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相互保护、相互尊重,离不开各自价值的实现和展现,情感价值是双方结合的基础,但情感可能不断变化,每对夫妻,还需在婚姻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并尽可能对家庭提供不可或缺的助力,这样婚姻关系会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