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1)
-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
- 齐强军 齐爱民 赵敏 程文凤
- 9705字
- 2025-05-12 17:12:48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广泛开展和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已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词汇。但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即使在较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词语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词语库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个非常新的术语。[1]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以“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命名的部门。随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二个中期计划(1984—1989)》时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非物质的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正式命名,而且还着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保护的研究:“文化遗产总是被视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最清楚地表明其独特精神的一种形式,它的定义包括文化遗产的‘物质’和‘非物质’两个方面。‘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通过艺术、文学、语言、口头传说、手工艺、民间传说、神话、信仰、道德准则、习俗、礼仪和游戏等方式流传的标记和符号。”从第二个中期计划的第一个阶段(1984—1985)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计划与预算文件中“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更名为“保护物质遗产”项目,另外增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二者共同构成“保护文化遗产”总项目。这一举措清晰地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接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2]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55届执行局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布计划’条例”,使用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一词。“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随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逐渐被广泛接纳。但后来人们发现这个概念并不周延,比如“古琴艺术”列入遗产名录,但古琴艺术却是通过物质的有形形式——“古琴”得以呈现的,于是西方社会开始使用日本用来指称“无形文化财”的对译术语“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一词的本义是“不可触摸的”“难以形容的”,引申为“无形的”。“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为“无形文化遗产”,着重指一种没有固定的空间形式,通过口传心授来表现的活态文化。
为加强口述传统和表达方式(包括作为非物质遗产的一种工具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和节日活动、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有关传统工艺的专门技能的保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使用了“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概念,我国官方译本将其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等印发的文件中,也使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且,随着社会传播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语目前在中文语境中已经基本定型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并已得到广泛使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
(一)概念理解
科学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起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文化遗产的概念源于西方。1969年这一概念写入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其认为自然环境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人文环境也应该视为生活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国民都应该树立起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观念,共同保护国家的重要历史遗产、文化遗产和民族遗产。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化遗产”的字眼迅速传播开来,文化遗产的理念得到广泛的普及和弘扬。但是在该公约规定中,仅将文物、建筑群、遗址三类列入文化遗产的内容,显然该定义主要是指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文化遗产的概念应是指人类社会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及文化的产物。[3]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构成文化遗产的完整范畴。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时代流传的、具备典型意义和独特或重要的历史文化、科教审美等价值的物质实体,包括民居、建造、碑刻、设施、工具、器械、器皿、服饰等物质实体,其注重对实物的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承文学、生产技术、人生仪式、节日庆典、民间信仰、技艺技能等世代相传的智力活动成果,但不包括物质实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藏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更加强调的是知识成果和精神层面的意义和价值。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提出到确定的30年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更改过多次概念,使用过诸如“民间创作”“民间文化”“民俗”“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等多个概念。这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及理解的困难性,同时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性,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展开,新的问题和认识的出现就会修正原有的看法,这在联合国公开发布的相应文件中概念确定的多番改变可以看出。[4]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但同时学术界也从不同的方面丰富和深化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
民俗研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方面的认识尚未统一。部分学者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深化、提炼。乌丙安教授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定义应该着重从非物质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进行理解。并且从语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可以理解为“精神文化遗产”,但是只有思想观念在通过特定的世世代代传承的表现形式或形态展现时才能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5]有学者则认为非物质文化应该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的形式出现。[6]高丙中教授赞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同时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整合性概念而提出的。在此前的一段时间里,民间文学、民间风俗、民间信仰、民间医疗、民间工艺、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戏剧等是作为相对独立的对象而进行调查研究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则将它们都整合起来,并且形成一个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新领域。[7]同时,也有民俗学者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提出了一定质疑,认为该定义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应当充分体现其非物质性的文化内涵,即人类社会所传承下来的前人所创造的,并被后代继承的体现人类特性的一切优秀文化和财富。[8]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展开,法学领域也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法学界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定义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费安玲教授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并非一个科学的定义,其易产生将该文化遗产与物质截然分开的误解。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达旨在强调其所包含的文化内涵及信息,但是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脱离物质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借助或不借助物质媒介所表现的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信息。[9]李顺德教授认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较多,各名称和定义之间相互关联但同时也较为混乱,同法学的严谨精神不相一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主要采用列举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进行概括,使其内容更确定和详细,但同时这种列举方式也存在片面性和不完备性。[10]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笔者认为,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一种认识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作为智力成果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而且包括作为物质实体的“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但后者是该公约在对给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时明确提及的。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不包括“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活动成果,在概念界定时应区别于它的载体和表现工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概念规定,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的考虑而对物质实体给予保护,[11]但不能因此得出“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物质实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结论。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世代相传的智力活动成果,不包括任何物质实体,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需要借助于物质实体,比如民族的图腾等,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仅以单本的形式存在,比如一张仅存的书写于羊皮上的无人开启的秘方,若此羊皮灭失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秘方)灭失,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此承载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实体纳入保护范围。其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质实体为表现工具的,比如无古琴就无古琴艺术,古琴是物质实体,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古琴艺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再次,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在一定的文化场所表演和表现,比如特定的民族祭祀活动需要的山谷等“圣地”,这些文化场所是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再现的唯一空间,因此该公约将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纳入保护范围。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内在的相互依存关系,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的灭失可直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纳入保护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纳入该公约保护范围的并非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物质实体纳入保护范围的目的在于,尽管这些物质实体有的可以受到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法律的保护,但更多的可能是因不能满足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标准而得不到保护,若此公约也将其拒之门外,则这些实物很可能因得不到重视和保护而灭失。物质实体的灭失则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该公约的这种规定,仅仅是一个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设,但不能说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对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保护大熊猫就要保护竹林,但不能因为保护了竹林就把竹子当作熊猫。该公约虽然将物质实体纳入保护范围,但不能因此就把物质实体当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本身并不认为“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物质实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该公约的上下文联系可以得出这个结论。该公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紧接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列举,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避免歧义,因此列举并无物质实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第2项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上述定义的列举,为封闭式列举,并未采取《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用一个兜底条款概括知识产权的范围的开放式列举方式[12],因为许多新型权利随着技术创新可以不断涌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一种只能发现而不能创造、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采用囊括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封闭式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其外延是可行的。而该公约列举的种类并无“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物质实体。
我国现行法也持相同主张。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的附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界定,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持了一致,仅在概念外延方面增加了相关的文化空间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需要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它不能与以前命名的“剪纸之乡”“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概念相混淆。文化空间亦不同于遗址、文化场所等概念。遗址的概念从文化遗址的角度来讲是指有形物质文化遗存被发现的地点,主要包括纪念性建筑和废墟。场所一般理解为只是一个建筑场所或空间场所。文化场所是指为传播文化、提倡精神文明的场所,目前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等,更为广义一点还包括网吧等娱乐场所。而文化空间是每年固定周期性地在固定场所举办具有规模的民间传统综合文化活动,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例如,多米尼加梅拉镇孔果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爱沙尼亚基努文化空间、俄罗斯塞梅斯基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博逊地区文化空间、几内亚索索·巴拉文化空间等,它们都是在一个相对独特的古老地区,有一个独特文化传承的文化群体,用他们的信仰和独有的合唱、舞蹈、神圣乐器演奏主持他们的神圣的宗教节目,形成自己的文化空间。[13]在该意见颁布后,《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中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类,分别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其基本也是沿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概念,只是将其细化成类。
2011年,我国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一、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合称“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 of folklore)。最初的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包括传统部族的全部文化产物和文化结晶,涵盖传统部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精神成果。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即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该组织用Folklore来指代传统部族全部文化产品和文化结晶。按照《班吉协定》的界定,Folklore是指一切由非洲的部族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其主要包括如下项目:一是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文学作品;二是艺术风格、艺术产品(舞蹈、音乐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风格等;三是宗教传统仪式;四是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五是科学知识及作品(传统医药品及诊疗知识等);六是技术知识及作品(冶金、纺织、农业等技术知识)。[14]国家层面上,澳大利亚也用民间文学艺术来指传统部族的文化产物和结晶。在澳大利亚法上,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所有文化财富的表现形式,如歌曲、美术、习俗、传统医药知识等。[15]1982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会议上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如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指包含了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殊因素,由国家中的一个群体或由一些个人发展和保持并反映了该群体传统艺术追求的产品。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分为以下类别:(1)言语表达,如民间传说、诗歌、谜语等;(2)音乐表达,如民间歌曲和器乐;(3)形体表达,如民间舞蹈、表演以及以艺术形式体现的宗教仪式等;(4)有形表达或并入物品的表达,如绘画、雕塑、雕刻、瓷器、竹编、微雕、织品、地毯、服装、音乐器具和建筑样式等。[16]
笔者认为,从概念界定上可知,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极大的相似点,因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在许多国家的语境中带有“贬义”,因而逐步被联合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所抛弃。在我国文化领域中,长期以来使用的是“民族文化”“传统文化”等多种相似概念,但在签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逐步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二、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这一概念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随着社会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WIPO逐渐认识到传统部族在产业领域内大量的技术性知识和经验保护的重要性,因而提出并使用了“传统知识”这一概念。WIPO秘书处指出,传统知识是指以传统为基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象征符;未揭示的信息和所有其他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17]所谓“基于传统”,是指某种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且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演进。传统知识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包括药品和治疗方法)、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语言元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当然包括民间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品、设计、传说和艺术品等形式)。[18]笔者认为这是广义的传统知识概念。从外延上看,广义的传统知识不仅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包括药品和治疗方法)等知识技能,还包括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学艺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不包括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其中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遗传资源是动物、植物和人等生而有之的细胞、DNA等,是人、动植物由于各种不同的生存环境而潜移默化的生理变化,而不是一个社区文化代表的智力成果。因而其不应当归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内。狭义的传统知识主要是指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外的传统知识,包括遗传资源。[19]最为狭义的传统知识既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也不包括遗传资源。
三、民间文化遗产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接近的概念是民间文化遗产。民间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已被我国文化界接受并广泛应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中的“民间创作”,也可以翻译为“民间文化”。建议案认为民间创作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民间文化包括民俗文化、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三大范畴。人类文化可以分为上层文化和下层文化两部分(也有学者将其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层文化是士人文化、典籍文化,是阳春白雪的文化;下层文化则是大众的、民间的文化,是下里巴人的文化。无论是士人文化还是民间文化均可以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层的士人文化(如皇室宗庙的祭祀典礼、皇室祭祀所演奏的音乐等),主要是通过官方创造和保留下来的文化遗产,通常是在官方主导下,动用了民间的智慧、技艺创造出来,但一般不允许在民间使用和流传,只是在宫廷或者上层这些特定的范围内运用,并在官方指定的团体内传承。如果它们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就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之则不构成。比如,以特定民族残存的以活人为祭祀的礼仪因违反人权性要件而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也是如此,其概念极其广泛,囊括的种类十分复杂,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化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之则不构成。
四、民俗
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人民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以物质生产风俗、物质生活风俗、社会组织风俗、岁时节日风俗、人生礼仪、民间信仰、民间语言、民间游戏娱乐等方面为主要内容。我国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民俗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类,和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并列。在民俗学视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也是有差别的。民俗是自下而上进入价值认同规范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整个民族文化代言人的身份出现,是自上而下认定的,是在全体人类大视野下肯定的价值评判。[20]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比,民俗是一个客观的概念范畴,并不包含人类的价值评判因素,人类发展至今的所有风俗习惯,科学的与非科学的都属于民俗。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带有鲜明价值评判因素的概念,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并能促进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民俗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
注释
[1]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吕建昌、廖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认同——兼谈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法律地位》,载《中国博物馆》2006年第1期。
[3]苑利:《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学解读》,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4]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6]时吉光、喻学才:《我国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综述》,载《长沙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7]高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合性的学术概念的成型》,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8]张春丽、李星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载《中华文化论坛》2007年第2期。
[9]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0]李顺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1]参见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序言。
[12]《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13]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班吉协定》附件7第46条。
[15][澳大利亚]卡迈尔·普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保存与维护》,高凌翰译,载《版权公报(中文版)》1998年第4期。
[16][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第68页。
[17]WIPO,“Traditional Knowledge—Operational Terms and Definitions”,WIPO/GRTKF/IC/3/9,May 20,2002.
[18]一些其他信息、财产和物质,如墓地、语言、精神信仰和人体遗骸,由于不是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智力活动的成果,被排除在上述“传统知识”的范畴外。
[19]齐爱民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9页。
[20]卫才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学》,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