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违法伪造 变造 买卖 转让 租借相关批准文件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 李洪雷主编
- 2929字
- 2025-05-12 17:12:35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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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