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婚姻家庭纠纷

第一章 婚约财产纠纷

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一、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

彩礼,是为确保缔结婚约而由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彩礼”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彩礼的应用并不仅限于农村地区,城市范围内因彩礼发生纠纷的案例亦不在少数。

2.彩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现金,也常见于物品;此外现金的名目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礼金、聘礼、聘金、改口费等。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解释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

三、实务指引

实践中,处理此类型的案件需首先解决下面两个问题。

(一)法律认可的彩礼的范围及返还形式

1.法律认可的彩礼范围

如前所述,支付彩礼的目的是确保双方日后缔结婚姻关系,实践中以此为目的给付金钱、财物的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礼金、聘礼、聘金、改口费等。同时,在支付彩礼的同时或在相近时间段内,会存在为结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相互支付,如购房购车、装修;购置家用电器、衣物、首饰;支付婚宴的相关费用(如酒席、婚礼策划等);用于双方旅游、拍摄婚纱照等。因此,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应根据案情区别认定。

2.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了法律要求的“大额钱财”

所谓“大额”彩礼,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发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的风俗习惯、涉案当事人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3.彩礼的返还形式

因彩礼的特殊性质,在给付时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除现金之外,价值大的如不动产、机动车、珠宝首饰等,价值小的如支付拍摄婚纱照的费用、购置衣物、婚房软装等,而在一方主张返还时,彩礼的价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增值或贬值。对此,实践中,法院一般支持按照给付时的原物形态予以返还,并不额外考虑其增加或者贬损的价值,即给付金钱的返还金钱,给付实物的返还实物。若实物无法返还,或要求返还价款的,法院并不会依照原购买价判决返还,而是将会考虑相应的折旧价值,再作返还。

【案例1.1】[2]段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3]中,段某在婚前出资以徐某名义购买了车辆,车辆登记在徐某名下,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返还购车款,法院认为购买车辆的款项远超出两人的收入水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段某要求返还财物合法有据,但是法院最终考虑车辆贬值以及双方已经举办仪式、共同生活等情况,为了实现所购物品价值最大化,判决段某出资所购的车辆继续由徐某使用,酌定徐某向段某返还部分购车款。

(二)此类案件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

1.原告的主体资格

实践中,给付彩礼的往往是男女一方的父母,但实际操作中多以给付一方的子女作为原告起诉。同时,给付彩礼一方的父母亦可作为案件的原告。

2.被告的主体资格

此类案件中,接受彩礼给付的一方一般是婚恋关系当中的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实践中,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是女方本人,认定其为被告自不待言;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是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应将其与女方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列明问题,将一方或双方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被告,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同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4]

【案例1.2】于某1、于某2(系于某1父亲)、谢某(系于某1母亲)与张某1、张某2(系张某1父亲)、卿某(系张某1母亲)婚约财产纠纷案[5]中,于某1与张某1订立婚约,给付和接受、回送彩礼大都由各自父母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三原告共向三被告给付了彩礼73560元,三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成立。由于至今原告于某1与被告张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均表示不愿与对方结婚,致使三原告给付彩礼的条件消灭,故三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可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于某1与被告张某1已同居、双方均不愿与对方结婚的实际情况,对三被告返还彩礼的数额,予以酌情确定。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1、张某2、卿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于某1、于某2、谢某彩礼40000元。

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

把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首先应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清晰的认识,下面我们就司法实践中掌握的裁判标准详述如下:

1.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2.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现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

【案例1.3】宋某与谢某婚约财产纠纷案[6]中,一审法院认为,对宋某提出要求谢某退回彩礼69000元的诉讼请求,虽谢某认为只收到彩礼19000元,但结合宋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该院依法确认宋某给付谢某彩礼69000元。因宋某、谢某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而此规定中的“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且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生活已经无法达到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宋某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1.4】杜某与齐某离婚纠纷案[7]中,杜某、齐某登记结婚,但二人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在双方准备结婚期间,杜某多次向齐某转账用于购置结婚物品、筹备婚礼等支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杜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请,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杜某诉请100000元彩礼全部返还并无依据。但双方登记结婚后,逐渐开始有矛盾纷争并有持续分居事实,2019年12月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2020年1月杜某亦起诉离婚,可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齐某提出彩礼已经花费完毕,但结合齐某名下建设银行尾号为9535的银行账户于2019年8月1日存入彩礼100000元,2019年11月19日,同一天分多次将100000余元存款取出,且在庭审中不能举证证明款项去向,现不能认定彩礼已经合理支出完毕。依据双方具体婚姻状况,酌定齐某向杜某返还彩礼50000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审判决返还彩礼50000元并无不当。

3.双方在恋爱期间内,尚未缔结婚约的情况下分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的,要区别情况予以对待。如前所述,若恋爱期间的馈赠是以结婚、组建家庭为目的的,即该赠与是以结婚登记为成就条件,若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接受馈赠的一方继续占有财物,似无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应考虑如支持未能结婚、恋爱期间的馈赠需全部返还的观点,亦有悖于一般人的基本生活经验,且易变相鼓励人们在婚恋关系中的不健康的价值观念。因此,实践中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所馈赠的财物价值、双方恋爱交往的具体情况、赠与财物的时间节点等,对于赠与财物价值巨大且以结婚为目的的,一般支持返还的诉求。

【案例1.5】唐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8]中,唐某与朱某在2020年8月通过朋友聚会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月双方同居。双方在恋爱期间,唐某向朱某大额转款共计209200元,朱某自认2020年8月14日和8月19日唐某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付20000元,并将朱某的微信与其微信绑定为亲情卡,朱某通过亲情卡进行了多次消费。后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双方于2020年12月底终止恋爱关系。唐某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或花费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支出,现双方已分手,朱某应向唐某返还前述转账的款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诉称所述之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为了解决朱某经济困难,并增进双方的感情以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在恋爱期间通过多次大额转账合计给朱某209200元,但没有证据表现上述款项系赠与,现双方已分手,唐某的目的未实现,其请求朱某返还,应当予以支持。在双方同居期间,朱某通过唐某绑定的亲情卡所支付的小额消费、唐某为朱某购买高档生活用品系维持双方关系和情感发展进行的经济交往,符合社会的风俗习惯,应认定为婚恋关系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唐某要求返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律师代理实战技巧

(一)在一方否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婚约,从而主张彩礼的返还

对于有证据证实的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即双方存在婚约、一方给付了彩礼给对方、最终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容易处理。但如果一方否认婚约的存在,主张双方系同居关系或一般的恋爱关系的话,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如何应对?

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形式千差万别,但基本不可能有书面的证据可予证实,对此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梳理双方交往的具体细节,找出可从事实方面认定双方存在婚约的证据

【案例1.6】庞某与汪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9]中,被告汪某与被告周某为母女关系。原告庞某与被告周某2013年3月22日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12月订婚。2014年2月10日,原告庞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汪某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800000元,转账备注列明英文名字。经翻译服务公司将上述备注翻译成中文为:庞某订婚彩礼。后原告庞某与被告周某分手。汪某、周某主张涉案款项并非彩礼而是庞某对周某精神损失的补偿金及保证金。法院审理后认为:(1)汪某、周某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2)庞某在该笔款项的转账备注列明英文名字,经有资质的翻译服务公司翻译成中文为:庞某订婚彩礼,汪某、周某虽然对上述翻译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可根据上述翻译确认转账备注的内容;(3)庞某与周某于2013年12月订婚,涉案转款发生在2014年2月10日,即转款时双方已论及婚嫁,结合上述转账备注的内容,庞某主张该款项为彩礼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款项800000元为彩礼。

在上述案例中,庞某转账时的这一标注,为法院在该案中认定该笔款项为彩礼,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实践中,有的案件缺乏如上明确的书面证据,因此,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细致了解案情,帮助当事人梳理固定双方存在婚约关系的具体证据。

2.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进行认定

婚约关系的建立,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案例1.7】叶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案[10]中,叶某(男)与肖某(女)在国外长期同居,双方回国后,2011年初双方家长在北京会面,之后叶某便开始装修肖某母亲名下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常理而言,双方家长见面不久,叶某出资去装修对方母亲名下的房屋,双方家长的会面应是协商准备结婚,肖某否认婚约关系,其就此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即依据叶某父母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专程从外地赶赴北京与被告肖某父母见面,见面后不久,原、被告即开始装修房子等具体细节确认了叶某与肖某告之间确存在婚约关系。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使用

依据婚约财产纠纷自身的特点,难以取得明确的书面证据。因此,针对此类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尤为关键。

1.彩礼的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转账时备注转账目的并保留转账凭据;如条件不允许,亦尽可能在有多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支付。

2.注意收集和使用能够证实双方婚恋关系的其他证据,如婚纱照、订婚仪式的录音录像资料、亲朋好友的祝福信息、婚礼邀请函、预订酒席的资料等。

3.善于利用证人证言。婚约财产纠纷中,书面证据虽少,但往往有大量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参与其中。因此,充分利用证人证言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秘密武器。

【案例1.8】李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11]中,2012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媒人康某某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三月十八日定亲,当天原告李某某在被告赵某某家给付赵某某见面礼18000元;2012年冬天,经李乙某、石某某之手在被告赵某某家中给付被告赵某某送好礼38000元。被告赵某某的父亲赵某印亦认可收受原告李某某彩礼款有五六万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农历十二月十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时间较短,同居期间被告赵某某未曾怀孕或流产。现原告李某某要求解除“婚约关系”返还彩礼。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康某某的书证和当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定亲时,经康某某之手给付被告18000元;(2)证人石某某的书证和当庭证人证言一份,目的是证明原、被告结婚之前送好时,给付被告赵某某38000元;(3)证人王某某书证和当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目的是原被告典礼前,因购车支付被告20000元;(4)证人李甲某的书证和当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结婚当天原告李某某给被告赵某某上车礼、下车礼、上头盒共计3000元;(5)证人齐甲某书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商量结婚时原告李某某送给被告赵某某10000元。法院亦以职权调取了赵某印的询问笔录及齐甲某、李乙某、曹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的调查笔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部分彩礼款。

第三节 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司某1与司某2、白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案[12]

裁判主旨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赠与彩礼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3日,白某2与司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9日,经媒人做媒,言定彩礼98000元,沾亲礼银圆2枚(价值2000元),衣服零花钱25000元,金银首饰包括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2014年9月9日,白某2与司某1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28日,司某1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撤诉。2015年10月2日,司某1与同学聚会,白某2与司某1同学发生冲突,贾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身亡,华池县成立专门工作组协调处理,由白某2与司某1共同赔偿贾某亲属15万元,白某1垫付。2016年11月17日,司某1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经调解离婚。

白某1、白某2的诉讼请求为:1.由司某2返还彩礼98000元,沾亲礼银圆2枚,离娘钱及父母衣服钱5200元,电冰箱1台,电视机1台,黄金项链1个;2.由司某1返还黄金耳环1对(8克×398元=3184元)、黄金耳钉1对(598元)、黄金项链及坠子1套(7.035克×398元=2800元)、黄金戒指1枚(4克×398元=1592元)、白金钻戒1枚(6380元)、黄金手镯1个(29克×398元=11524元)、订婚及结婚红包钱10000元、压箱钱4000元、买电脑及饮水机钱5000元、衣服零花钱25000元、探望司某1兄长给付现金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由司某2、司某1共同返还白某1、白某2给付的彩礼款58800元及银圆2枚折价2000元;2.由司某1向白某1、白某2返还结婚时给付的金银首饰包括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

司某1、司某2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司某1、司某2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本案不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以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所列两种情形,而对于是否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

根据在案事实,司某1与白某2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缔结婚姻关系后双方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从白某1、白某2的家庭实际情况看,其家庭成员均在城市工作、生活、学习,并无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也无证据证明离婚后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不存在上述“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情形。因此,原审判决由司某1、司某2返还白某1、白某2部分彩礼并无充足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律师点评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主要是男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与男女恋爱期间为表情意互赠财物不同,法律对此特别规定了返还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司某1在接受白某2给付的彩礼后,已与白某2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亦无证据证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白某2及家人生活困难,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彩礼应予返还的情形。

案例2:涂某1与范某1婚约财产纠纷案[13]

裁判主旨

针对案件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一般婚恋关系当中的财产赠与纠纷,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往往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交往的具体情况,有否谈婚论嫁等因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进行认定。

返还婚约财产的,一般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不要求返还原物的,可根据特定财产的不同属性,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案情简介

范某1与涂某1于2016年12月相识后恋爱,2017年5月、6月,双方开始同居,双方父母协定嫁娶事宜,由范某2、叶某出资按揭小汽车一辆供范某1、涂某1婚后共同使用。6月3日,范某2、叶某出资100000元给范某1、涂某1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揭小汽车一辆,总价167297元,首付97297元(包括涂某1于5月1日已支付的订金5000元),贷款70000元。因范某1没有小汽车驾驶资格,车辆自购置后登记在涂某1名下,一直由涂某1使用、管理。

2017年10月10日,范某1在清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台价值5588元的手机给涂某1使用,涂某1将其之前使用的手机交换给范某1使用。

11月初,范某2、叶某支付了30000元彩礼给范某1、莫某,并给付了红包8000元让涂某1购买结婚用品(如新郎西装、床上用品等)。随后,双方还购买了男女婚戒等物品,目前两个婚戒均在范某1处。11月22日,范某1与涂某1回涂某1所在的涂寨村宴请亲戚朋友,23日,范某1与涂某1在四会贞山宾馆及范某1家里举行婚宴,其中酒店的酒席款及亲戚朋友的住宿费由涂某1方支付。后来由于双方产生矛盾,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涂某1于2018年4月离开范某1的家。经多次协商,涂某1拒不归还购车款及彩礼,范某1等人遂提起诉讼。

范某1、范某2、叶某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涂某1等人立即返还彩礼款138000元和手机一部;2.本案诉讼费用由涂某1等人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由于范某1与涂某1订立婚约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范某1等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范某1等人支付了彩礼30000元及红包8000元给涂某1等人,鉴于范某1与涂某1已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数月的实际情况,该院酌定涂某1等人返还10000元。

范某2、叶某出资首期按揭购买的粤H×××××小汽车,是将来范某1与涂某1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有目的的赠与。现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车辆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言之,涂某1继续占有车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因婚约的解除而归于消灭。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理应将车辆归还给范某1等人,但鉴于该车辆是按揭购买,而且登记在涂某1名下,并且一直以涂某1的名义归还贷款,故该车归涂某1所有,但涂某1返还首期款给范某1。故该院对涂某1认为粤H×××××小汽车属于范某2、叶某赠与范某1与涂某1的共同共有财产,范某1等人无权要求返还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首期款金额的计算问题。虽然范某1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范某2、叶某于2017年6月3日共在银行取款100000元,但根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涂某1车款收款情况》证实,2017年6月3日共付车款为92297元,范某1等人没有证据证明余款的是用于购买车辆或偿还贷款,故认定涂某1等人应返还的首付款为92297元。加上上述应返还的彩礼款10000元,合计102297元。

关于手机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10日,范某1在清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台价值5588元的手机给涂某1使用,涂某1将其之前使用的手机交换给范某1使用,双方的行为应认定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故该院对范某1要求返还手机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1)范某1与涂某1在恋爱期间购买的粤H×××××小汽车归涂某1所有,涂某1、范某1、莫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购买车款、彩礼款合共102297元范某1、范某2、叶某;(2)驳回范某1、范某2、叶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涂某1等人不服,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就本案而言,考虑到涂某1与范某1两人已同居生活一年,未能登记结婚,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且涂某1在家乡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摆酒仪式,涂某1父母为此支出了费用。再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范某1与涂某1在四会贞山宾馆及范某1家乡举办婚宴,其中酒店的酒席款及亲戚朋友的住宿费由涂某1支出,可见涂某1等人在按照风俗习惯为范某1与涂某1举行结婚摆酒仪式及购置结婚用品的过程中确实支出了不少的费用,对收取范某1父母支付的彩礼30000元及红包8000元并无获利,因此对范某1、范某2、叶某要求返还彩礼及红包钱共38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该项的认定和处理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涂某1等人上诉认为无需返还彩礼及红包钱38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车辆首付款的返还问题。虽然范某2、叶某出资97297元作为车辆首付款,按揭购买小汽车一辆是以范某1与涂某1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现范某1与涂某1分手,赠与目的不存在,但范某1、涂某1在登记结婚前已同居生活并共同开办杂货铺、牛杂档,双方在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共同使用案涉车辆作为代步和经营活动的工具,且双方出于结婚目的往返男女方家乡摆酒时亦使用了该车辆,因此范某1与涂某1均应分担案涉车辆的损耗。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登记于涂某1名下,且以涂某1名义归还贷款,该车归涂某1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在涂某1归还首付款给范某2、叶某的数额认定和处理上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范某2、叶某支出的车辆首付款为97297元,本院酌定范某1应承担车辆首付款的损耗为19459.4元(97297元×20%),则涂某1应返还车辆剩余首付款77837.6元(97297元-19459.4元)给范某2、叶某。涂某1等人上诉认为范某1与涂某1共同承担车辆折损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改判如下:(1)撤销怀集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2)范某1与涂某1在恋爱期间购买的粤H×××××小汽车归涂某1所有,涂某1、范某1、莫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剩余购车首付款77837.6元给范某1、范某2、叶某。(3)驳回范某1、范某2、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此类型案件中,主张返还财物的一方往往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进行主张,而对方则常会以接受赠与的财物与婚约并无关联,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为由抗辩。因此,确定此类型纠纷的法律关系是正确进行案件处理的首要条件。对此,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交往的具体情况,有否谈婚论嫁等因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进行认定。

此外,本案典型性的另一个体现是针对除现金之外的婚约财产,以何种形态和标准进行返还的问题。实践中,涉及价值较大的如婚房、车辆、贵重的珠宝首饰等财物,在一方主张返还时,其价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增值或贬值。对此,实践中是返还原物,还是按照原物的购买价格,抑或考虑增值或贬值的因素,按照现价值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范某1等在起诉时要求按照车辆的购买价格予以返还,但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范某1、涂某1在登记结婚前已同居生活并共同开办杂货铺、牛杂档,双方在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共同使用案涉车辆作为代步和经营活动的工具,且双方出于结婚目的往返男女方家乡摆酒时亦使用了该车辆,因此范某1与涂某1均应分担案涉车辆的损耗。

最后,笔者认为,律师在代理该类型案件时,结合男女双方的恋爱情况、一方赠与财产的目的、财产的来源等综合判断案件所属的法律关系,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是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标的关键。


[1]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废止或修改。本书对这类法律规范的时效性不再特别说明。

[2] 本书中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另,本书案例主要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未特别注明来源,系作者为说明相关问题拟定或根据其代理案例改编而来,下文不再特别标注。

[3]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502民初3297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szTkjP+JEGZCwtt0aAi7tKomaFEq4lqGIob9dBnEAV9p6aoJzIjbXpO3qNaLMqsJUTWcuuSWqFJE3z3XhifmxiN05NRB6QgWvb77MR4zDn48tvYACxFw/pGz3b9fmD3y,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日。

[4] 参见吴晓芳:《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5]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0524民初785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iKNW5yGV8Jefhrxd6oyYL0pMuFROBqr0ljE2uOP7E2wdaIDt0gq9p/dgBYosE2gp6p68nCRWaKmJ+/AKHue4utpoVk8jY83WllbczIKweoD75GvXAPRLzReMc5QkO4X,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15日。

[6]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2民终1860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rPSgzzRgvWag1n36u69119c+0wvtX1pEE7BCpmujEIT3dH1Mw89m35O3qNaLMqsJUTWcuuSWqFJE3z3XhifmxiN05NRB6QgWvb77MR4zDn61MDUdaeFtYbQKi5mLgwdt,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0日。

[7]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民终3777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aVj9YFuxeXR/kT+LT7nqOd13LBQZAh6OkBZ+TYyxXCsxC3JHtS2gpO3qNaLMqsJUTWcuuSWqFJE3z3XhifmxiN05NRB6QgWvb77MR4zDn6Nahroywrfoh1WQctuHuz5,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0日。

[8]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湘03民终236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02/Y1mOkAGaIo+PCVUW9fGqm5q+W55csA8t77NT2A0IeCjKt3X3vJO3qNaLMqsJUTWcuuSWqFJE3z3XhifmxiN05NRB6QgWvb77MR4zDn4ZWxKZkWu7mjXLGjfx0+iC,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0日。

[9]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30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yAVlAKarxYDSwzFdSbc4ReJ8N3mlg6FMecA2nqCXfCGL9BQMZgSCpO3qNaLMqsJUTWcuuSWqFJE3z3XhifmxiN05NRB6QgWvb77MR4zDn4ZWxKZkWu7mgwOKtiADiX5,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3550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KdK8nV0FwhOw9+zG3SqA/+cyYOS5OkXyiDBhEW0JcW24scrCPjzZ4JO3qNaLMqsJUTWcuuSWqFJE3z3XhifmxiN05NRB6QgWvb77MR4zDn6NflnQOIpgUDHAlMi3Gt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1]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封民初字第01280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kMsjlAhD//EVsMdCo1DaY2I1+lSm1Rg/bhyfq/VPn9IotIDR1NFzppO3qNaLMqsJUTWcuuSWqFJE3z3XhifmxiN05NRB6QgWvb77MR4zDn6NflnQOIpgUNEPbk7Rpo1g,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2]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甘民再3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sTXvGXjL3UagXHdItteccOvmy9r/d+TELbYiOxR4JUN4O8/rMJRw0Z/dgBYosE2gp6p68nCRWaKmJ+/AKHue4utpoVk8jY83WllbczIKwerUrdg/FXpa2D74pPyeKT6U,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15日。

[13]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2民终624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ptoWRfcCOK+fwtXW4LxdbyBWFOynz1GwEPGg48RpUTcusLnlVeyPkZ/dgBYosE2gp6p68nCRWaKmJ+/AKHue4utpoVk8jY83WllbczIKwepKL1M6Ss/r33QmXwSUaDR7,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