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刑法办案思路与疑难释解(第四卷)
- 胡云腾主编
- 1282字
- 2025-05-06 17:57:26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疑难、复杂问题的参考性解答
1.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1]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因此,二者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预见能力因人而异,有高低大小之分,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1)判断的基础,应当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2)判断的方法,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与具体行为人的智能水平结合起来。(3)判断的标准,应当在考察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智能情况。详言之,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其次,再考虑行为人的智能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一般人能够预见,但行为人智能水平低,则不宜认定过失;如果行为人的智能水平不低于一般人,则可以认定过失;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为人的智能水平明显高于一般人,则可以认定为过失。
2.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2]
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轻信可以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当然,轻信也应当有根据。因此,应当围绕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对死亡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进行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研究以作出正确判断。
3.过失导致高物坠落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3]
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在主观方面的内容却完全不同: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则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其发生,也不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5.量刑规范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应当注意,本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法定刑顺序上,仍采用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例,同样是由重到轻排列。
注释
[1]案例来源:《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46号指导案例,朱某平过失致人死亡案。
[2]案例来源:《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70号指导案例,李某、王某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3]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96号指导案例,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